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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那么,家庭承包与农户是一个概念吗?家庭承包的方式是怎样的?家庭承包面积是多少?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什么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6 09:13:48 文章热度:590
        农业农村部最近提出了一项新政策:收回那些已经消亡家庭承包的耕地。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优化耕地资源的分配,以提高效益和生产力。家庭承包耕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家庭承包制度的实施也让农村小农户能够获得一定的耕地,有利于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尽管这项新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某些消亡户的家庭成员的耕地使用产生影响,但农业农村部已经通过合理的安置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这项新政策鼓励农村改革创新,为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一、农村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吗?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1-30 18:58:29 文章热度:4984
        目前,我国各地区已经针对乡村振兴展开了战略布局,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和承包地面临政策性征收,那么在土地征收时,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土地有何区别?一、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土地的关系简单来讲,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承包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等都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个大类,除此之外,集体土地还包括农村“四荒地”、农村未利用土地、农村机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学校、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二、土地征收时其他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土地的区别在征地补偿政策中,每种不同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和补偿都会或多或少有差异。下面就简单地来分析下土地征收时其他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土地的区别...[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03 10:04:40 文章热度:4021
        我们常说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家庭承包地,但是不少人都不清楚他们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在遭遇征地时,征地补偿是否一样?又该怎么分配?农村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的土地之间应该是属于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1.家庭承包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其土地不一户口上人员的增减而变化,除了整户消亡的情况之外;2.家庭承包的土地在利益分配上具有“独户性”,比如征地补偿,按户补偿到位,至于户内人员怎么分配一般可由自己做主;3.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户对于土地的使用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有进行土地流转的权利,但也有保证农地农用、不抛荒撂荒的义务。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5 17:31:24 文章热度:709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物权上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实际确权颁证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确权合同签订问题,那么,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合同书签字时要注意什么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1 10:46:57 文章热度:5121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经营权入股这一流转方式逐渐被土地承包权人和企业所接受并呈发展之势。那么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条件、注意事项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14 09:01:13 文章热度:1952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那么这些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农民朋友们要弄清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4大权利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的5大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28 10:24:23 文章热度:1758
        虽然继1998年家庭承包地二轮延包之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展开,由家庭承包地的继承以及离婚、嫁娶后家庭承包地的分割问题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也频频发生,那么究竟父地能子承吗?夫妻离异、女儿外嫁会失地吗?父地能子承吗?这个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的继承规则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28 17:40:50 文章热度:1659
        为进一步了解全省农户家庭经营和土地流转状况,日前,陕西省统计局组织相关县(市、区)在各自辖区内就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实地探访及问卷调查。调查显示,陕西近九成农村存在土地流转情况,企业是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的最主要对象。本次调查在11县(市、区)进行,共随机抽取了33个行政村,对330户农户开展了无记名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回收率达到100%。调查结果显示,86.4%的农户填报身边存在土地流转情况,说明目前我省的农村土地流转已十分普遍。同时据调查数据分析,选择企业作为第一手对象的有109户,占45.2%,企业成为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最主要对象。第一手对象为同村人的有70户,自己亲戚的有18户,流转给政府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09 09:38:13 文章热度:2676
        夫妻离婚分户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分户?可以分户,但需先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变更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31 09:26:48 文章热度:2774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转让后,该土地被征收,受让方能享受哪些补偿?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2 11:27:36 文章热度:1023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到2015年底,我省95.9%的有耕地村(社区)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耕地面积8815.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98.1%;确权承包农户1670.6万户,占家庭承包户数的94.6%。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完成不仅让农民种上了“放心田”,更成为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诸多农业改革探索的“助推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晰后,一家一户农民转出土地更安心,土地流转进程不断加快,促进了土地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实现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解决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促进了我省农业组织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省农业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6 17:30:28 文章热度:186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3 09:45:55 文章热度:1694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一直是农户们最头疼的问题,尤其是集体荒地能否写入家庭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被别人分了等事件最为棘手,因为在不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农户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农户们该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呢?下面我们先来看生活中碰到的几个问题一、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将集体荒地写入某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他村民要求变更,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村干部将集体荒地写入农户家庭承包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该农户未承包集体的荒地,村干部误将荒地写入他的家庭承包合同中,应当通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变更承包合同,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发包方应当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1 14:37:48 文章热度:3469
        近年来,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7.8%,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中办发〔2014〕61号文明确提出,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2016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30 14:46:01 文章热度:1113
        问: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8 17:24:21 文章热度:2573
        问: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8 16:46:54 文章热度:2904
        问: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7 17:39:56 文章热度:1490
        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5 11:16:36 文章热度:2748
        2016土地确权政策:特殊群体家庭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如何解决? 答:(1)出嫁女和入赘男等特殊群体,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登记。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大中专学生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3)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登记为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共有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8 14:22:28 文章热度:8409
        1.家庭承包的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依法定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继承等。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剩余期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而非整个流转合同无效。 3.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或土地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所有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