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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管理

       农村耕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国家对于农村耕地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不少省市地区都出台了耕地管理办法,如《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农村耕地的质量保护、开发、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如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发布时间:2016-05-09 13:46:47 文章热度:7112
        浙政发[2000]292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内涵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具体条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二、收费标准杭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5:21:31 文章热度:809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耕地质量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7:13:40 文章热度:1735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发挥耕地占用税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青海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根据《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0:22:03 文章热度:1068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6:48:48 文章热度:1144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4:00:47 文章热度:306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日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4:12:36 文章热度:1773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指标合理使用,解决重点项目落实耕地指标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建立异地购买耕地占补费管理制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原则指标统筹备案管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至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负责耕地指标的组织实施。耕地指标原则上优先用于镇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占补平衡。二、使用要求及申报流程(一)用地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前置条件,方可使用耕地指标:1、须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2、须经市或镇同意获取农用地转用指标;3、须为在最新图斑地类中占用耕地的项目;4、须落实具体项目,同时承诺在经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后一年内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4:10:42 文章热度:16693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二、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4:02:09 文章热度:15540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耕地决定粮食生产,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就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因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也就是要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按照条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3:56:39 文章热度:15572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2 16:11:42 文章热度:138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变理念,优用存量土地2014年中央和省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的更高要求,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强化要素约束。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扎实有序地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切实转变用地理念,按照“严控增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2 15:20:32 文章热度:12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1 16:26:57 文章热度:2917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认真落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陕办发[2014]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陕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地力培肥、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因素,耕地开垦费分区域、据地类按下列标准收取。陕南地区:水田45元/平方米、水浇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5 15:57:41 文章热度:3292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5 15:22:46 文章热度:1022
        近日,麻城市局出台《土地管理、耕地保护与利用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对该市20个乡镇办进行2013年“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各项指标考核。此次考核分为四块,其中耕地保护占25%,土地利用占30%,村民建房占15%,执法监察占30%。考评办法规定,本年度辖区内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得20分,年度内耕地总量减少的,依据减少的幅度扣5分至20分,扣完为止。各乡镇将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等土地政策宣传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的得5分。土地利用方面,规定本年度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高,辖区内无闲置低效利用地项目的得10分,发现一起闲置低效利用地扣3分,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率达95%以上得10分,每下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3 10:40:20 文章热度:1964
        温政办〔2010〕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确保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百万”造地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建设项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5:10:28 文章热度:4361
        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5:57:02 文章热度:94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第五条耕地保护应当贯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18 14:44:08 文章热度:107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2-24 11:46:21 文章热度:317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5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