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此条例充分贯彻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明晰了登记机构职责,合理建构了登记程序,尤其是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以专章(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虽然“法律责任”一章条文仅有四条,但其涉及的内容遍及《条例》各章节,涵盖了不动产登记全过程中登记机构的职权与责任,对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有效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
5万元/年
25亩
150万元
74亩
198万元
1200平米
28万元
6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