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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