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上述两“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上述两“公告”的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进行上述两“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6000元/亩/年
5亩
200万元
10亩
6万元
10亩
450元/亩/年
15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