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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办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办法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等。为了方便查阅,土流网为您汇总了现已出台的各种土地管理办法,既有全文,也有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20 15:32:05 文章热度:2632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1:52:13 文章热度:2636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1:00:46 文章热度:931
        根据最新消息,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66号令,发布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后施行,修订中包括将在五方面创新。具体如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区、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度的50%预先安排使用;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计划指标。5月1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66号令,发布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这是《管理办法》自1999年施行,继2004年、2006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修订。《管理办法》共20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09:06:04 文章热度:1527
        什么是土地确权专项资金?给农民带来了哪些利益?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此湖南省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确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确权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费用补助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5:26:22 文章热度:3356
        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77号),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3:54:12 文章热度:845
        2016年5月10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认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修订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现行土地计划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完善。会议指出,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是部立法计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该《办法》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3 11:36:33 文章热度:1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二○○四年七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2 17:31:07 文章热度:2083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17日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1 16:20:09 文章热度:1087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我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城镇经济开发区,属县级以上开办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乡、镇开办的,需经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备案。申报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可行性论证,说明开发条件、开发内容、经济效益、占地面积,并提供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计划等,报经批准后,方能宣布为经济区。经济开发区需要扩大范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二、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划拨、统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1 09:34:09 文章热度:515
        5月10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认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修订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现行土地计划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完善。会议指出,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是部立法计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该《办法》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9 16:16:04 文章热度:1007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5 17:14:57 文章热度:714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伯华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产、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09:37:33 文章热度:1059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1:11:34 文章热度:745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在2003.09.15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09:40:40 文章热度:881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4:54:06 文章热度:402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0:50:03 文章热度:28761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法律条例来进行总结的,《土地管理法》中针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具体条例。一、关于住宅《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3:49:59 文章热度:1044
        最新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4:00:47 文章热度:306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日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0:47:50 文章热度:1021
        1.2011年11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2.京建法[2011)17号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