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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土地

       河北省下辖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等11个地级市,省会为石家庄。全省总人口7185万,土地总面积18.88万平方千米,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属温带季风气候。河北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地貌复杂多样,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平原类型齐全,有坝上高原、燕山和太行山山地、河北平原三大地貌单元。河北平原区是华北平原的一部分,按其成因可分为山前冲洪积平原,中部中湖积平原区和滨海平原区3种地貌类型,全区面积81459平方千米,占河北省总面积的43.4%。近年来,河北省雄安新区成为国家战略经济要地,土地确权速度加快,其土地流转及承包利用现状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焦点。

发布时间:2016-08-12 16:28:40 文章热度:908
        今年以来,河北省委部署“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的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清理专项行动便是其中之一。河北厅对2014年~2015年招拍挂及协议出让的12202宗土地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截至6月30日,河北省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清理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率达98.36%。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推进,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2014年土地出让审计、北京督察局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结合土地出让过程各个环节,梳理出了出让方案编制不全面、供地政策执行不严格、供地过程不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缴不合规、土地供后监管不到位等5个大方面问题,并将5个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0 16:11:47 文章热度:3834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将在近期结束。今年8月底前,完成镇一级确权调查工作工作;乡政府所在地10月底前完成确权调查。因为一旦错过本次土地确权,恐怕你以及子孙后代都将与土地世世代代都将无缘了!什么是土地确权、怎么确权?本次土地确权实质上是国家给农民在法律意义上分地的过程,相以前的土地承包证都是县里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7 11:59:17 文章热度:1419
        近期,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广大农民耕种,经常有因土地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进而拨打110报警的问题,而且经常因派出所没有处理到公安机关问询,要求处理结果。在此,敬告广大群众,土地纠纷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公安民警也不是万能的,河北省政府通知于今年5月1日起110不在受理费警务报警,如您有土地纠纷,我们把相关的处理方法告诉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凤山二○○三年一月三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5 10:23:17 文章热度:22571
        在河北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下是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标准及政策: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标准: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二、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三、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四、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2 16:14:10 文章热度:4710
        “到2016年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近日,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唐山农村土地确权河北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23.5万宗(面积8.9万公顷),发证率为79.1%。各市发证率依次为:定州市(100%)、沧州市(93.4%)、廊坊市(92.9%)、张家口市(90.5%)、保定市(88.5%)、秦皇岛市(87.5%)、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7 15:05:54 文章热度:4622
        邢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已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终止执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公告》(政字【2008】14号)规定的邢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07年)标准。一、更新区域范围邢台市区东至京深高速路;东至石武高铁;西至邢汾高速连接线;南至邢汾高速;北至白马河南岸。二、基准地价、商业路段价内涵(一)基准地价内涵本次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是指项目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分别对应的级别,在以下设定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均价格:⑴估价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⑵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6:31:17 文章热度:278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6 10:03:52 文章热度:5381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引导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推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5 12:01:59 文章热度:14562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5〕31号)精神,积极引导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推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5 11:26:03 文章热度:1719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做出以下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6:38:02 文章热度:1487
        河北省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征收决定条例:第一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及时公布。第三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6:23:58 文章热度:3339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房屋估价条例。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其他区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3:48:49 文章热度:1278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8号2014年7月1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和预查封登记、补(换)证登记等。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3:36:05 文章热度:1050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省长胡春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1:02:42 文章热度:2735
        1.2012年6月26日发布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3.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征收补偿条例。征收补偿条例第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7 16:53:44 文章热度:7828
        (1987年4月27日河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6 14:04:03 文章热度:1790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5 13:41:45 文章热度:1403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5 11:49:00 文章热度:1606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5 11:22:11 文章热度:2931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僵尸企业”和“圈而不建”等土地闲置问题,盘活存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经邯郸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重点清理近4年来占地面积较大、未能正常生产经营的新上工贸项目用地;圈而不建的闲置土地。二、方法步骤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月14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卫片,对2012年以来所有变化图斑进行筛选,将其中占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变化图斑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逐宗进行核实,填报相关数据(表格附后),由市国土资源...[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