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征用土地后,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中国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5万元/年
25亩
150万元
74亩
198万元
1200平米
28万元
6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