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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发布时间:2016-07-18 16:07:49 文章热度:550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4 14:12:05 文章热度:9590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公告的解读一、《公告》起草背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操作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核定征收率。按照以上要求,内蒙古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7:07 文章热度:2091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号:税总函〔2016〕309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6-07-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2 16:28:39 文章热度:4411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内容由中介机构据实填写(20xx)土增鉴字xx号某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某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7 15:16:48 文章热度:22393
        首先需明确,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4 10:20:11 文章热度:1702
        为规范深圳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强化征管,建立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传导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2005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4 17:31:17 文章热度:2971
        江苏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以下是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读: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规〔2016〕2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江苏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二、预计增值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3 11:06:19 文章热度:9219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而设置的地方税税种。我国出台这一税种时,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减免税政策。一、普通标准住宅免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住宅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第026号)第五条规定掌握,即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2 14:29:08 文章热度:7285
        近期,某市地税部门在开展对一些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所涉及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中,通过对所涉及的开发产品、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等相关账户的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包括与之相关的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没有准确区分,容易带来涉税风险。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呢?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出台,以前暂免征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2 10:16:24 文章热度:9726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所在省监管局批准,于2008年正式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近期,税务机关在对该行2007及2008两个年度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行从2007年起以机构改革、资产整合为由对所辖乡镇等机构的房产进行分批处置,但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决定对其销售不动产补缴营业税。但是,由于该行所处置的不动产均为自行处置,未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仅能提供房产原值,税务机关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规定,按照预征率对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进行了征收。为此,该行财务人员提出异议认为,有的房产并未实现增值,甚至还亏损,这样统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合适?首先应予指出的是,由于该行属于非房地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1 10:11:43 文章热度:876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0 17:37:31 文章热度:1202
        为大家梳理了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为大家梳理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一、出售或者购买住房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一)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二)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相关提示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办理本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09011701)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下列资料,履行备案义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房屋购销合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0 17:35:54 文章热度:932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增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增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取得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为收入;以取得房屋的成本和在销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为扣除额;以收入减去扣除额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乘以对应税率减除扣除项目乘以速算扣除率的差额为应纳税额。结合实务中纳税人获取房屋方式的一般渠道,本文所谓“改前房”仅指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通过购买取得的房屋。另外考虑到增值税跟土增税相结合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下文刻意的设定了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交易金额为含税价,增值税计税方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0 17:32:25 文章热度:670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7 14:57:58 文章热度:1099
        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6 16:57:36 文章热度:1649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山东省土地增值税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征收和管理。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6 11:44:55 文章热度:1118
        山东省创新施行土地增值税:2016年以来,山东省地税局贯彻依法治税、便民办税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风险点,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创新施行了《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通过加强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有效促进了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一、推行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的目的近几年来,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和清算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源头监控还没有建立健全;清算职责和操作流程不明晰;清算政策不明确、基层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既存在执法问题,也存在廉洁风险,税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6 11:09:38 文章热度:1563
        关于2016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规程较原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规程将原办法八章调整为十一章,新增了“项目管理”、“核定征收”、“税收优惠管理”、“清算审核期间及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监督管理”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5 16:37:49 文章热度:720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湖南省土地增值税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纳税人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相关情况,具体报送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实施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5 16:07:26 文章热度:967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认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土地增值税一、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二、办理时间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的,随时提交。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四、办理材料土地增值税申报所需资料: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报送:(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报送:(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