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热门标签>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发布时间:2018-05-23 15:45:03 文章热度:5588
        很多人投资都选择投资不动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投资房地产,买个房以后增值之后再卖出,但是也有人投资土地的情况,投资都是为了获得收益,这时候投资的收入是需要缴税的,那么要是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吗?答案是肯定的,以土地投资入股要交企业所得税。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23 08:34:44 文章热度:950
        2018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消息,表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继续执行3年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为企业改制重组减负,持续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4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企业改制重组。通知指出,一种情形是,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还有一种情形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19 11:30:03 文章热度:5114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怎样算?如何交?税率是多少?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怎样算?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2、计算增值额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20 10:10:15 文章热度:2407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其土地增值税核...[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6 12:05:38 文章热度:112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土地增值税申报表2.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2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0 12:57:10 文章热度:969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0 12:42:19 文章热度:238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看。(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26 15:19:25 文章热度:31612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应该说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哪些原则?哪些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有哪些?0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4大原则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头大税,备受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观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遵循四大原则。(1)真实性原则;即经济业务真实性。虚假的业务不可以扣除的,如:虚列成本、虚列拆迁补偿费等。接待客户在酒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施工发生的施工成本等,都属于“实际发生”的范畴,而不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18 09:22:42 文章热度:105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江西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28 10:03:46 文章热度:22926
        说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很多人对清算条件不太了解,但是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可是对于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来说,也是非常害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相对其他税种而言要复杂得多,工作量也相对要大一些。不过,这项工作既然迟早要进行,何不好好的把它搞清楚呢?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一旦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我们该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03 10:01:14 文章热度:1416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北京市地税局今年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需了解以下内容: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所谓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1)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是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03 09:54:18 文章热度:3429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24 09:24:22 文章热度:1286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01 11:54:07 文章热度:1357
        张家港保税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情况是怎样呢?下面我们分四种情况来分别说下他们的税率。普通住宅的税率5%普通标准住宅的税率5%非普通住宅的税率7%非住宅用房的税率7%张家港保税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还有两点是要注意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适用7%的核定征收率。2、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情形的,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01 11:09:30 文章热度:10954
        问:请问个人转让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1、根据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2、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7 15:22:56 文章热度:695
        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别提出了要求,尽管这两个税种都是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差异。差异一:汇(清)算时间不同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即每年汇算一次,不论开发产品是否完工,每年均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完工前销售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则采取项目清算,只有项目到达清算条件才清算,按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增值...[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3 10:25:19 文章热度:206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2 11:48:04 文章热度:4023
        问:政府给予拆迁补偿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能否冲减开发成本?答: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大多认同政府返还土地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方法。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在核定征收方法下,作收入处理对其影响不大;但查账征收方式下,征地补偿如果作收入不冲减土地成本会加大加计扣除的基数,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04 09:19:47 文章热度:8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02 10:24:06 文章热度:16216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详解: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