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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是经常会发生的一种活动,在我国,房屋买卖通常是要进行登记过户的,这样买卖行为才会生效。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房屋转让的问题。一般来说,房物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以买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对于受买人来说,如果不了解房屋转让流程,不知道房屋转让协议和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的话,就有可能会受到利益损害。房屋转让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的,对于房屋转让的双方来说,房屋转让怎么写?房屋转让怎么办理?房屋转让有什么费用?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特别是如果对具体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转让注意事项并不知道或知之甚少,就很可能因为不公证或不清楚程序而遭受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20-06-16 10:37:52 文章热度:3730
        近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执行。那该如何解读呢?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权限分工、出让金缴纳标准、转移登记等事项,起草完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定义,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住宅房屋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按房屋设计用途划分为两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5 10:21:33 文章热度:1738
        鸡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鸡政字〔2017〕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现将《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鸡泽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5 09:49:07 文章热度:1528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魏政字〔2017〕63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魏县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1日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8-04 11:32:57 文章热度:2414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2017年房屋交易新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江西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得再向企业收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同时优化房屋转让等交易活动办理环节,房管部门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确认单,完成交易审核。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做好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简化业务流程,做到“一站式”服务,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便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及时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等信息转化为档案资料,合并归档,集中管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4-18 17:43:49 文章热度:35144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在当下很火,属于二手房买卖的一种,然而却存在很大问题,容易产生各种纠纷。现在房价飙升,很多购房者想到了去郊区购买农村的房屋,郊区农村房屋转让需要符合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条件,否则转让交易是无效的。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转让宅基地房屋,哪些情况下属于无效的买卖?如果无效应该怎么办?本文将来分析以上问题。宅基地房屋转让有效吗?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27 15:18:50 文章热度:1215
        8月2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比以往大幅降低。以下为通知全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781号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5 17:05:29 文章热度:14702
        工业用地可以进行房屋转让吗?工业用地上建的房子也是可以交易买卖的,只是比较麻烦。需要注意的是,这套房屋土地仍为国家所有,使用年限约为40年,比70年使用年限的普通住宅短很多。这套房屋土地证上标明使用期限一般约34年左右。一般有中介公司认为,工业用地上的住房,必须要转变土地性质才能上市交易。否则可能存在非法操作,因为土地性质一般很难发生变更。工业用地上的房子拿来当住宅使用,这种做法没有按实际用途进行操作,可能会有风险。在正常交易之前,这块土地必须先由工业用地转变为经营性用地。并且,土地变更必须先在规划用途上进行确定,然后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一定还能继续使用该宗地块。变更土地性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0:33:29 文章热度:230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1-04 14:43:27 文章热度:1449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9-25 09:39:29 文章热度:3948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农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的受理商标注册费;农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等;民航部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林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其中,住房交易方面,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9-10 10:20:36 文章热度:1470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9-15 11:27:34 文章热度:1310
        现实情况中,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的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2-06 17:10:03 文章热度:9721
        现在到农村去玩,到处都可以看到农户自己建的房屋,农村自建房屋属于比较特殊的存在,如今的农村发展速度不能和以前相提并论了,很多人城市看中农村的环境,自建房也就逐渐步入交易市场,那么根据我国自建房相关最新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吗?具体需要哪些流程呢?为大家分析如下:一、农村自建的房屋可以转让吗?我们必须要了解的是如果你想在农村自建房屋是需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村委会,其中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自建房能否转让要需要结合自建房本身的合法性、转让对象、村集体意见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1.农村自建房不合法的有这6类农村居民通过申请得到的宅基地才能建房,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1 09:25:12 文章热度:4062
        开封,简称汴,古称汴京、汴梁,为八朝古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1996年10月26日,原开封县(现改名为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村民董守年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村申请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屋五间。因儿子举家连同户口一起牵往烟台,他认为光儿子这一处就足够自己用了。2013年3月份,经村委同意,董守年和本村村民边振忠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以34000元的价格卖给边振忠。2015年12月份,董守年的母亲申秀花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遭到边振忠的阻拦。村委经调解...[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1-17 15:36:12 文章热度:2142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否有偿转让问题也日益引人注目,笔者结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对该问题展开剖析,目的是给买卖双方提供参考。 一、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转让问题的几种意见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从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6-01 10:33:14 文章热度:8665
        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政策的不断试点,不少人心里都有一个疑惑,那么根据目前的政策,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经营权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分为很多种,承包林地、承包耕地、承包荒地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是不能私自出售买卖的,但是能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15 14:40:53 文章热度:13335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那房屋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定义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02 15:25:31 文章热度:1642
        2018年4月27日,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对公租房、直管公房开展经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屋信息核验,不得接受公租房、直管公房的房屋经纪委托业务。已经接受的,要立即取消委托,并将委托人相关情况向房管部门反映。同时,不得发布、转发任何涉及公租房、直管公房租售信息,已经发布的,要立即撤销。公租房保障是政府通过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发布公租房、直管公房的转让、出租信息,从事该类经纪活动,违反了《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1 16:06:39 文章热度:7272
        近日有很多朋友咨询,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转让?答案是肯定,可以。转让后,土地必须办理转让手续吗?法律是这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2:02:40 文章热度:3731
        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两极分化明显。一方面是务工人员外出导致大量房屋闲置,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又导致满足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获得宅基地;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厌倦了都市生活的快节奏,对农村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充满向往,对农村房屋的需求量直线上升。“有求必有供”这条经济学法则再次得到应验。然而,从法律上讲,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随意转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无法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因此...[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