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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过不断修订,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另外,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发布时间:2017-02-21 09:10:27 文章热度:373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地物权,这就要求我们务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面广,数量大,情况也非常复杂,同时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生利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两区两县有关乡镇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情况如下:一、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做法及成效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0 13:43:48 文章热度:606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0 10:06:41 文章热度:7960
        新疆昌吉市隶属昌吉回族自治州,同州县级市还有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是当地农民最关心的文件之一。关于印发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工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0 09:35:25 文章热度:8919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理顺管理体制1.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由区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区县(市)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2.优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区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0 09:30:25 文章热度:4285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为目标,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切实破解农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0 09:22:50 文章热度:76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7 13:45:45 文章热度:28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方式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方式,以彰显公平、公正、公开为改革方向,以规划管理为龙头,以明晰产权为基础,以平等保护物权和显化农村宅基地物权价值为取向,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平台,按照同地同权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7 10:21:12 文章热度:2093
        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2017年还有效吗?我们来看一下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9日。原《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下面一起回顾一下办法全文: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农村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实际,特制订《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7 09:31:23 文章热度:15696
        苏州是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近2500年历史,是吴文化的发祥地,全市土地面积8488.42平方公里。那么苏州是否也可以实施宅基地买卖,进行宅基地有偿退让呢。接下来,就请大家阅读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苏州农村宅基地买卖合法吗根据最新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办法,苏州并不处在试点地区,所以不能进行宅基地买卖。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6 15:24:54 文章热度:3474
        保山是云南省下辖的地级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外与缅甸山水相连,国境线长167.78公里,内与大理、临沧、怒江、德宏四州市毗邻,国土面积19,637平方公里,总人口250.6万。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最新情况如何?宅基地有哪些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确权登记发证是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根本途径,从1994年开始,保山市五县(市、区)逐步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2016年8月,全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6 09:54:06 文章热度:29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及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民建房逐步增多。但由于基层土地管理体制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着一户多宅基、超面积建住宅、私自转让宅基地、以建住宅为名从事经营性生产活动等问题。为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相关用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组织力量,对农民建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把握政策界线,分门别类,妥善处理。(一)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6 09:52:17 文章热度:7978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在宁波市想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吗?看宁波市最新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6 09:33:35 文章热度:8609
        农村宅基地与农村户口人群息息相关,这就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但很多人对着并不了解,对农村宅基地没有明确的认知。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疑问,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个问题。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2016年4月28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钢作出《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徐州市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作出报告,指出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建议和对策,建议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基本制度、使用权的权能、财产权保护、申请条件、取得方式、审批程序、抵押担保和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5 17:32:44 文章热度:456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规划和用地计划,从严控制村民建房用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区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集镇村庄规划是建房、用地的依据。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5 14:35:40 文章热度:21046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四川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5 09:52:51 文章热度:52393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浙江农村建房是如何规定的,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怎样规定,具体详情如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5 09:35:45 文章热度:9327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有很多农村居民都奔向城市定居,这就会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那么南京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有关南京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详情如下。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5 09:04:05 文章热度:4232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管理政策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2、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审批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19 08:58:09 文章热度:6765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拆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09 10:11:04 文章热度:9858
        关于印发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阜国土资〔2016〕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2017年1月1日公布实行。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促...[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