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流转
土地承包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简称,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
6000元/亩/年
5亩
200万元
10亩
6万元
10亩
450元/亩/年
15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