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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新出台的政策里,基本上是一户一宅,对于一部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人,国家可以在经济上进行补偿,农村住宅区实现“一户一宅”。如果超量多占的则属于一户多宅,总的占地面积严重超量的是要拆除的,在一定范围内的暂时不予拆除,需要缴费使用。

发布时间:2016-11-04 18:02:15 文章热度:2324
        农民不可不知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汇总:1、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据?答: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7 10:07:40 文章热度:5528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律法规知识27问,附相关案例: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8 16:08:34 文章热度:3034
        2016年农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最新政策吗?针对于宅基地的问题你又有哪些疑问呢?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4 16:44:52 文章热度:7721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5〕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第3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8 17:34:13 文章热度:1430
        农村宅基地政策知识八问八答: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1 12:01:45 文章热度:2010
        经常听人说,等我老了就去农村买块地,建一套自己想象中的农家小院,养三两鸡鸭,种一点蔬菜,自给自足,这样的生活确实自然惬意。那么问题来了,该怎样在农村买地建房呢?没那么容易!看看农村宅基地政策再决定!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分为三类:1)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2)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3)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通。 二、农村建房有许多硬性规定 农村建房也不能够胡乱建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5 14:31:50 文章热度:34173
        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2:00:36 文章热度:10795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如海将走进《政风热线》直播室,现场接听全省听众的投诉与咨询。下面介绍一下国土方面的政策热点:为省守土,合理利用江苏省国土厅的具体职能,大家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做详细了解,如果用简单的一两句话概括的话,主要就是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以及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时,应当符合乡(镇)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4 14:10:58 文章热度:3106
        各村:根据2015年12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土局制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禁止建房;未发布征收公告且未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减少浪费、损失,原则上建议建平房,并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按时拆迁。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户现有住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2 10:01:48 文章热度:5264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2015年宅基地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你怎么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通知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7 17:41:16 文章热度:2855
        2016宅基地政策:宅基地属于谁?主要依据有哪些?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依据如下: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7 10:22:21 文章热度:1471
        2016宅基地政策: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不得收取耕地开发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7 09:29:27 文章热度:2448
        2016宅基地政策解答: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土流网:《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5 09:55:54 文章热度:21321
        2016宅基地政策: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有朋友发来信息咨询,说他和媳妇儿买了房之后,就把父母亲接到城里住。但是父母毕竟是老人,在农村生活惯了,几年之后老两口还是想回老家。老人回农村之后才发现宅基地被村里给收回去了。村委会主任说,因为他们搬到城里,几年不住,宅基地一直空着,已经被村里收回了。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第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02 13:46:16 文章热度:31742
        2016年农村宅基地政策问答:祖传的宅基地所有权归谁?土流网: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人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都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擅自出卖和出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01 17:33:27 文章热度:12644
        近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出台《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市区农民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将由市政府批准变为区政府批准。《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对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我市在2009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变化意味着,今后,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将由市一级下放到区一级,各区在完成宅基地审批事项后,只需在市国土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31 14:20:07 文章热度:25250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8 11:16:03 文章热度:10647
        经常有农民朋友咨询宅基地继承的问题,由于中国土地相关的法律,国家级的就有近百个,地方的不计其数,不同法律之间,还有冲突的地方,这也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问题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以实际中我们遇到的例子,来讲一讲宅基地继承的问题。案例:A村张某1985年从村集体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城某单位工作并落户县城,其女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00左右,张某夫妻相继去世,老宅无人居住。现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紧张问题,村集体想将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张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父母、应由其继承为由,拒绝、阻拦村里将宅基地收回。那么,张某之子是否有权的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呢?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8 09:54:51 文章热度:3639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宅基地被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或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三编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因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可以收回农户的宅基地,但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收回而给农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重新分配宅基地须严格掌握条件。 农户失去宅基地后的重新分配,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于不符合分配条件的农户,不能重新分配宅基地。但是考虑到宅基地福利性和物质性,对于不符合重新分配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8 09:19:46 文章热度:1088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