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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

2017年08月24日 11:29来源: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央企河南扶贫基金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

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助推全省贫困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为扶持对象,以提高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助力贫困县产业经济发展,促进贫困户收入增加,实现稳定脱贫。

二、重点投向

(一)贫困户。即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即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按程序批量审批,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同步跟进,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贷后管理。

(二)带贫企业贷款。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联合授信,县级扶贫办负责签订“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带贫协议,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四、支持政策

(一)扩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省农信联社所属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邮储银行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贷款额度作为资金来源,加大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的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省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集团对贫困户免收担保费;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带贫企业按每年1%收取担保费,省担保集团为省农信担保公司、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再担保。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各贫困县根据各自实际,可从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机制。

方案一: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10%、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20%、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30%,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5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分担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

方案二: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20%、10%、10%、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20%、10%、20%、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20%,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6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分担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县级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县级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贫困户的贷款,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的贷款,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设立县级风险补偿金。贫困县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2017年各贫困县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省级财政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预算安排总规模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对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鼓励省辖市、贫困县财政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分别对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

(1)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补偿。

(2)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一定补偿。

五、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贫困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发展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集团、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贫困县要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省级财政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相关支农补贴等涉农资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省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统筹利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引导培育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1.贫困县政府。建立“四个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并将贷款回收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县级风险补偿、贴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等。

2.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三家扶贫小额信贷主办机构,要推动建立“省行统筹、市行推进、县域支行抓落实”的管理体系,细化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整合优势资源,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主渠道作用;其他商业银行要按照河南银监局的分工安排,在相关贫困县积极开展扶贫贷款工作。

3.省扶贫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各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推进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扶贫督导工作,牵头建立对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月报告和推进督办机制,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省直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牵头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完善扶贫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4.省政府金融办。充分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各金融机构不断研究完善信用评价、贷款投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总结宣传推广各金融机构好的经验做法,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培训工作。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扶贫办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5.省财政厅。督促各贫困县及时筹措资金,建立合理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负责指导各贫困县建立风险分担、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财政专项资金,对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带贫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6.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规模,运用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工具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信贷资源向贫困县倾斜。牵头负责信用评价、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加强与各地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规划信息,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精准扶贫项目信贷需求,支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信贷规模。

7.河南银监局。建立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的考核机制,会同省扶贫办监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利率政策落实。完善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河南证监局。积极运用绿色通道机制,支持贫困县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

9.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监管,提高担保服务能力。省农信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定位,服务对象聚焦贫困户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配合省扶贫办制定带贫农业企业认定标准。

10.省担保集团。向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连带责任再担保。协调参股的省辖市和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合作方式、参与扶贫小额贷款工作。配合省扶贫办制定带贫非农企业认定标准。

11.省农业公司等省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业扶贫。

(四)开展考核评价。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金融机构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省扶贫办牵头组织在全省贫困县广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形成“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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