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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2017年08月24日 11:29 来源: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省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组成考评小组,按年度组织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包干贫困地区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考评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示范点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方面。考评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四单”制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包括:是否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是否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是否将在贫困县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扶贫开发、产业扶贫、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贫困户的获贷率情况。

(五)利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人员和经费等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倾斜;是否深入推进贫困县域普惠金融发展,认真做好贫困县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包括:是否对接当地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等基本情况;是否配合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当地政府等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发挥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及时总结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是否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得分由各项考评指标评定得分(90%)和结构考评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评由省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评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评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每年2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评,考评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分(含)—80分、50分(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评结果评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严肃考评纪律。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评中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的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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