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就全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要成立由县政府、公安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