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4〕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和房屋征收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