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房屋征收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查处。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拟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性质以立项文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与性质为准。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县级市)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县级市)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实施,并可结合实施情况在年中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依照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则的要求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
(三)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