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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下)

2017年03月21日 08:57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点击量:0

上接:辽宁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上)

第六章 健康扶贫

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条件,提升服务能力,缩小区域间卫生资源配置差距,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就医费用个人负担大幅减轻,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均等化,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一节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残疾预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和临床专科建设。加强远程医疗能力建设,实现城市诊疗资源和咨询服务向重点县延伸,县级医院与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互联互通。鼓励新医疗技术服务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三级医院与重点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到2020年,每个重点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每个30万人口以上的重点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强化人才培养培训。以提高培养质量为核心,支持贫困地区高等医学教育发展,加大本专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力度。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做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提高薪酬待遇。组织开展适宜医疗卫生技术推广。

第二节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降低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费用支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础上,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支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在贫困地区先行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探索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模式,以市场化方式解决未成年人重特大疾病费用。

实行贫困人口分类救治。优先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独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进一步核实因病致贫返贫家庭及患病人员情况,对贫困家庭大病和慢性病患者实行分类救治,为有需要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市域和省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第三节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

加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控力度。综合防治地方病,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疫情防控,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和癌症早诊早治筛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

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村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项目,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加大对符合救助条件贫困患病妇女的救助力度。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出生缺陷、疾病筛查等项目。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供基本辅助器具。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重点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提升贫困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力争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专栏8 健康扶贫工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从2016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实行倾斜性支持政策,降低特殊困难人群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减少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选择部分大病实行单病种付费,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救治。继续实施光明工程,为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费用通过医保等渠道解决,鼓励慈善组织参与。从2016年起,对贫困家庭患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食管癌、脑瘫等疾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三)开展三级医院与重点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组织省内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对口帮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采用“组团式”支援方式,向县级医院派驻1名院长或者副院长及医务人员组成的团队驻点帮扶,重点加强近3年外转率前5―10位病种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推广适宜县级医院开展的医疗技术。定期派出医疗队,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建立帮扶双方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诊疗服务。

(四)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20年,每个重点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行动。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重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六)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贫困地区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广泛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七章 生态保护扶贫

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的关系,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提升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生态保护补偿,增设生态公益岗位,使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就业脱贫。

第一节 加强生态建设与修复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大力开展增绿行动,增加森林面积。进一步加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力度,使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实施东部山区生态功能区建设、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和村屯绿化工程,加强生态环境改善与扶贫协同推进。组织动员贫困人口参与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舍饲圈养和设施农业,大力发展具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业产业。

开展水土资源保护。加强贫困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和完善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加强农膜残膜回收,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继续实施碧水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辽河、凌河等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严禁农业、工业污染物向水体超标排放。

专栏9 重大生态建设扶贫工程

(一)青山工程。加强辽西北贫困地区和辽东深山区的生态工程建设,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推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千万亩经济林建设、退耕还林、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天然林保护等工程。

(二)碧水工程。加大辽东、辽西等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辽河流域和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场粪污综合治理设施建设等。

第二节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稳定生态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逐步提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资金投入水平。

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在贫困地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支持重点县利用各类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生态公益岗位的方式,以森林、草地、湿地、沙化土地管护为重点,让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生态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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