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将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采取超常规举措,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强化组织实施,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节 创新体制机制
精准扶贫脱贫机制。加强建档立卡工作,健全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应用,定期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按照贫困人口认定、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健全精准施策机制,切实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健全驻村帮扶机制。严格执行贫困退出和评估认定制度。加强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重点县退出后,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扶贫资源动员机制。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等模式,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对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承接省内对口帮扶、定点扶贫、企业扶贫具体项目的实施,引导志愿者依托社会组织更好发挥扶贫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推进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和规划衔接,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贫困人口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贫困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致富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其光荣脱贫。加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市场意识培育,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推动扶贫开发模式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利益与需求表达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切实回应群众需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的组织保障机制。
资金项目管理机制。继续坚持“资金、任务、责任、权力”四到县,县(市、区)政府依据扶贫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需求,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县(市、区)对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和脱贫成效负主体责任。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重点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跟踪审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保障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精准。
考核问责激励机制。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严格实施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强化执纪问责。落实重点县约束机制,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逐级报告和督查巡查制度。建立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第二节 加大政策支持
财政政策。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投入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资金保障。省级财政逐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建立与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作用,用好扶贫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涉农贷款投放,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扶贫贴息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业务。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开展特色扶贫农业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多种保险业务。
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政府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分配补助资金时,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并积极指导地方支持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力度,允许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县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和扶贫开发工作。
干部人才政策。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推进较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干部交流,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到重点县挂职任职。改进贫困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和有关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完善和落实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艰苦地区流动的激励政策。通过双向挂职锻炼、扶贫协作等方式,推动经济较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大力选派培养与贫困地区优势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完善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对口支持辽西北人才开发机制。组织各类专家积极对接精准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开展有效智力扶贫行动。选派一批教育、卫生、农业等专业技术人才到扶贫开发重点县基层兼职锻炼。省定贫困县招录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辽西北地区建立分校、分院、项目基地、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促进教育资源、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向基层一线和欠发达地区流动集聚。
第三节 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脱贫任务重的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脱贫攻坚作为中心任务,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重点抓好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能力建设,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领导班子。脱贫攻坚任务期内,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县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得调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贫困群众的教育引导,强化贫困群众的主体责任和进取精神。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提高村委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组织实施能力。加大驻村帮扶工作力度,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精准选配第一书记,配齐配强驻村工作队,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负责组织指导制定省级及以下脱贫攻坚规划,对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政策保障、资金保障和干部人才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效果负总责。市级党委和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扶贫工作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推进落实。
加强监测评估。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扶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省统计局贫困监测结果,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对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等要求,确保如期完成。对纳入本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