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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3)

2016年06月28日 15:00

(三)建设用地保障。

9.全力保障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任务,单列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随时上报实施方案,指标给予充足保障。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关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审批手续,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10.城镇建设用地符合集体公租房、福利房条件的由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安置住房中涉及公租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等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开发的商业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出让。

11.农村集体用地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移民扶贫安置区使用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所在地市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2.用足用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吕梁、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的21个县、片区外1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已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移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13.支持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等资源。按照“群众自愿、复垦真实、权属合法、面积准确、价格公正、价款到位”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施土地交易。各地要改革创新,通过政策措施引导搬迁户签订拆旧复垦协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整自然村搬迁的村庄实行住新拆旧,迁出地旧村庄、宅基地等拆除复垦,对搬迁户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补偿;复垦面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易地搬迁复垦土地置换,土地级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搬迁对象,以激励移民拆除旧房。搬迁户对搬迁旧村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全部返还搬迁农户。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迁出区煤炭、矿产、煤层气、水电、风电、光伏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生态恢复建设,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搬迁户分享资源开发、生态建设收益。迁出区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收益分配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四)扶持稳定发展。

14.安排产业开发项目。移民新区、新村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结合资金整合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规划,由省级统一筹集。各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生态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向迁出区倾斜。结合山区农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和扶贫政策,通过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同时,优先安排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小额贷款、教育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互助资金等扶贫开发项目。

15.创新发展物业经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拓宽致富思路。迁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鼓励各地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建设商铺、摊位、柜台、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产权优先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推行物业合作社,增加搬迁对象资产性收入。

16.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区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承建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商品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17.保障搬迁户各项权益。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城镇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切实保护好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切实保障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为移民安置点合理划分学区。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安置点的人口数和周边学校容量情况,对规模较小、容量有限的学校进行改扩建。对成规模的移民安置点,要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障移民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五)吸纳社会资本。

18.金融贷款支持。易地搬迁户建(购)房可连续3年享受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要积极筹措信贷资金,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项目对接,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确保贷款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防范风险。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协调配合,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服务力度,满足地域性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民贸民品贷款等的支持力度,支持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

19.拓宽市场开发收益渠道。移民小区、新村建筑总面积的20%可以用于商业开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商业开发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旧村住宅拆迁补偿、政府还贷支出、贫困户资产收益等。

20.支持企业参与实施易地搬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项目代建制度。企业出资对搬迁旧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地块的用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区(村)安置及发展用地后,节约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及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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