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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2)

2016年06月28日 15:00

2.分散安置主要方式和要求:

——货币安置。支持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货币化补助,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搬迁农户自行购买住房的,由个人提供购房有效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搬迁村委统一申报,乡镇政府、县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确认。易地搬迁农户自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可凭县级房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手续,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购房手续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易地搬迁贫困户享受城镇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同等待遇,给予分散安置补助。分散安置的可跨县、跨市安置。

(三)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要统筹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按照规划和工作方案,同步建设水、电、路、气、暖、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商业、养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多元发展后续产业。

围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畜牧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收点,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发展商贸物流、农超对接、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等经营销售项目。围绕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治、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围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搬迁农户产业、就业技能,推广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养就近就业创业的乡土人才;研究市场需求导向,精心组织劳务输出,努力打造品牌。

(五)土地整治。

组织对搬迁后的偏僻自然村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摸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进行复垦;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搞好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新增造地和基本农田改造、新增及改善灌溉面、开发及调整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迁出区生态恢复。

通过旧村资源、废弃地利用或土地复垦进行生态恢复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生态功能。各级实施退耕还林、荒山绿化要向迁出区倾斜。

五、政策支持

(一)对象范围标准。

1.核定搬迁对象范围。按照搬迁“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要求,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核定搬迁对象范围,重点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吕梁山黄土残垣沟壑区、太行山干石山区、晋北高寒冷凉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煤炭等矿产开采沉陷区、地质灾害威胁区等区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确需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对象重复的,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2.明确搬迁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要统筹集中使用,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自然村整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给予人均补助1.2万元。允许市、县级政府实行差异化补助。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统筹安排到户补助,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资金,市县根据规划要求和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在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内提出贷款需求。

3.严格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及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杜绝贫困户产生额外债务并因此重新返贫现象。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农户人口,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和宅基地。

4.特困户优先安置。着眼于“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各县政府要专门研究,优先瞄准无劳动能力、无自筹能力、无安全住房的“三无”特殊困难户,落实好列入搬迁规划区域的“五保”户和丧失劳动力的特别困难家庭的保障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提供住房。根据需要,可结合城镇保障房、建设公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在移民新区、新村中规划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寡老人基本生活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要把解决不安全住房尤其是“土窑洞”作为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资金使用管理。

5.定额核算、结余调剂。中央及省财政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贴息贷款和政府债券,要实行“定额核算、结余调剂”政策。各市、县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前提下,合理确定搬迁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结构,结余资金允许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还本付息和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

6.统筹部门资金。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移民搬迁和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扶贫专项、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沉陷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搞好资金保障。市、县级政府也要积极整合行业部门资金。

7.县级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管账户。省、市级下达到县级的建房资金、贷款资金、统筹资金和群众自筹等建设资金,以及土地出让、商业开发收益资金全部集中到共管账户,利于使用,便于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拨付资金。

8.探索股权扶贫机制。探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群众,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贫困群众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主要采取保底分红和股份分红两种方式,保底分红方式贫困户年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股份分红方式贫困户享受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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