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8至60周岁,
女性18至55周岁)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8至60周岁,
女性18至55周岁)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当地村、组公益性义务劳动的;
3.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家庭成员中有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高档饰品等高消费品的;
5.有购买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6.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7.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8.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而致使其家庭经济收入无法核实的;
9.家庭成员在城里购买商品房的;
10.不履行农村低保申请诚信承诺和查询授权的。
三、申报农村低保的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凡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不论是正在享受还是未享受的对象均都要以户为单位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具体申请人要履行以下义务: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无法书写的可由邻居或村组干部代写。不能一家人只剔出残疾人、重病人员或老人出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2.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3.履行诚信承诺及家庭收入、财产查询授权。
4.申请人如果与低保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的,应落实备案制度。
(1)“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计生委干部,村文书。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本人)的直系亲属
国家公职人员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直系亲属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未成年子女,虽已成年但还在读书的子女。
5.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协助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3.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通过县民政局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并拍摄照片,上报资料时一起上报(只报电子档),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4.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