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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附低保标准、资格条件)

2018年01月17日 10:38来源:象山县政府点击量:0

为保障县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宁波象山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象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245号),并详细说明了低保标准、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等。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7〕24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象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象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县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及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章  低保标准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资产低于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轮椅机动车和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除外;

(五)城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房屋、宅基地住房等);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七条 本县户籍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 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六)项规定。

(二)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能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首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在6个月内保留一辆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三)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但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住宿、雇人陪护等费用。

(四)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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