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青山区31街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武汉青山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房屋征收决定书和补偿方案,并公布了征收范围,其中包括鄂州街、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和城市规划道路围合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约7170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
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房屋征收决定书
青政〔2017〕41号 366
因实施青山区31街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一、征收项目名称
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青山区冶金街31街坊(鄂州街、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和城市规划道路围合范围内,详见附图),总用地面积约7170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7554.82平方米,总户数约1813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冶金街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
七、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线
2、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山区冶金街31街坊项目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7]118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及第275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
(三)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冶金街31街坊(鄂州街、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和城市规划道路围合范围内,详见附图)
(四)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7170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1813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07554.82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冶金街办事处
(七)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采取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