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底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
1、低保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的,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残疾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2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临时安置费增加20%。
4、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三项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失独家庭困难补助
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科复核后按1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
(四)个人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3年1月10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九、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
(二)征收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
(四)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向征收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十、奖励
(一)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进度奖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奖励,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计算;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进度奖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奖励;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奖励。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全货币安置奖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不享受任何房源指标,给予全货币安置奖,奖励标准如下: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青山区“三旧”改造31街坊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细则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