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
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原则上采取“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
(2)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其选房顺序。
4、产权调换房源
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31街坊,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项目总规、单体、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另行公布,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本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扩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不含)至3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8000元/平方米。
5、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南干渠项目产权调换商品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屋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产权调换房屋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每平方米1500元。
四、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单)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五、住宅房屋搬迁补偿
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每户1600元。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户签约搬迁腾退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署补偿协议时约定过渡期限,并按约定过渡期限预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交房时多退少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含)以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对于自行封闭的阳台,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补偿标准如下:
名 称 | 补偿标准 | 标准说明 | |
自行封闭阳台 | 铝合金材料封闭 | 1000元/个 | |
塑钢窗材料封闭 | 1500元/个 | ||
木窗/铁窗材料封闭 | 700元/个 | ||
夹层、假层、居住暗楼 | 工字钢、槽钢、角钢 | 350元/平方米 | 层高<1.5米,打7折。无固定楼梯、栏杆,打8折。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 |
现浇楼板 | 400元/平方米 | ||
预制楼板 | 250元/平方米 | ||
方木、圆木 | 200元/平方米 | ||
非居住暗楼 | 200-400元/个 | ||
无烟灶台 | 自行搭建 | 600元/个 | |
整体安装 | 800元/个 | ||
防盗网 | 钢铁材质 | 100元/平方米 | 按展开面积计算,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 |
不锈钢材质 | 180元/平方米 | ||
吊脚楼 | 1200元/个 | ||
外挑 | 800元/个 | ||
棚子 | 钢材结构 | 120元/平方米 | 面积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 |
其他结构 | 80元/平方米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的,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
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
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
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
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
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
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
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
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
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
八、补助
(一)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