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鹤峰县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并公布了范围图,被征收房屋主要位于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及老城区的部分危旧房。
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实施城市规划,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鹤政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补偿方案。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为准。
三、征收行为限制。2016年12月公布的《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内的房屋,拟分两期实施征收,本次征收为第一期,具体范围以本征收决定所附征收范围图为准。凡未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其产权面积、权属、用途(含住改商)、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和处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今后实施征收,以征收时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咨询地点、监督电话。被征收人可以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咨询地点:杨柳湾原石油公司办公楼,咨询电话:0718-5290102;监督电话:0718-5281665。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
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实施城乡规划,改造危旧房,确保县中心医院改扩建及其周边道路改造等项目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项目名称
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主要位于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及老城区的部分危旧房,具体范围详见《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房屋面积详见已公示的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其中,未登记建筑的征收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意见为准。
(三)征收目的
为解决我县医疗用地严重不足及老城区交通落后的民生状况,促进县中心医院逐步达到功能齐全、综合服务完善的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拟对县中心医院进行第一期改扩建。同时,为了实施城乡规划,改造危旧房,实施医院周边道路及亲水走廊等项目建设。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鹤峰县容美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是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主体,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为征收部门,县中心医院、县国税局、县自来水公司、容美镇白鹤井社区、县残联、县水利水产局、县交通运输局为征收实施单位。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县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方式确定。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2.评估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
(2)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室内协商不成需要评估的装饰装修价值;
(3)附属建(构)筑物的价值;
(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3.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