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按不高于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给予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建(构)筑物、畜舍等其他设施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
(1)过渡期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另加3个月计算。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内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年84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房租费),如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签约期限竣工交付,则过渡期顺延。
(3)过渡期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执行合表电价。
5.搬迁补偿(含搬出和搬进)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2)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热水器、柜式空调、挂机空调分别按400元/台、300元/台、300元/台、200元/台给予拆装费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是住宅,经营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补助
1.规划限制补助。因城市规划限制,征收继承或自建且只有一层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临城市干路、支路、不临路,可以分别享受一层建筑面积评估价总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80%、70%、50%的货币补助。该补助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以作为相应奖励的基数。规划限制补助与临街第一层房屋调换补助不同时享受。
2.临街第一层房屋调换补助。对按期签约并搬迁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单家独院私有房屋,临街第一层为住宅,且作住宅使用的,按1:0.5的面积比例补助调换住房;第一层为住宅,被认定为住改商且位于城区干、支路两侧临街面的,补缴商业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分别按1:1.5、1:1的面积比例补助调换住房。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住改商可以按商业评估价值补偿的,按1:1的面积比例调换住房时,享受“临街第一层房屋调换补助”后,不支付给被征收人结算的差价。
3.等面积换房差价补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毛坯房)按1:1的面积比例调换应结算的差价,作为补助(不含超面积部分及15层以上的层高价)返还给被征收人。
4.办证税费补助。征收人承担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超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奖励
对按期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
1.超面积换房奖励。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只按1800元/平方米出资结算,超过30平方米但不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只按2200元/平方米出资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2.装饰装修折旧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评估折旧金额全额奖励。
3.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的,每提前1天,给予200元的奖励,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未登记建筑的补偿或补助
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的意见执行。
(一)未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认定。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或补助:
1.原房改时未登记的公摊面积及房产测绘误差面积按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征收集资房按合法的住房给予补偿。
3.2012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发布以前,为完善住房功能,在所属房屋主体结构内自行改扩建的未登记建筑,按合法住宅给予补偿,在所属房屋主体结构以外搭建的车库等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给予补助。
4.2012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发布以前,城镇居民单家独院住宅扩建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5.2012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发布以前,整栋单家独院私宅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6.在发布《鹤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预定征收范围的公告》之后形成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和补助。
五、其他
(一)拥有60%产权的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1999年房改成本价的标准补齐剩余40%产权的相关费用后,按100%产权给予补偿。
(二)未封闭的阳台按阳台实际测绘面积的80%作为产权面积基数给予相应补偿。
(三)有房屋产权证明,因城市规划限制不允许翻修导致房屋主体灭失或基本灭失的被征收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参照邻近类似房屋给予补偿。
(四)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办公用房被征收的,以货币方式为主进行补偿。
(五)临街第一层住改商的商铺面积由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收办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本方案执行。
(六)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