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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范围图)

2017年12月29日 10:27 来源:鹤峰县政府

4.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后,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恩施州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1.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自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2.搬迁期限:自支付第一期补偿款后30日内搬迁完毕。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相关补助和奖励,详见本方案“货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相关内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相关补助和奖励,详见本方案“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相关内容。

二、货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临城市干路、支路的一楼被认定多年住改商的商铺面积,按期签约并搬迁的,可以按商业评估价值减去补办商业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给予补偿,但不得再享受规划限制补助。

2.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按不高于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给予补偿(不折旧)。

3.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建(构)筑物、畜舍等其他设施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年84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的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期满后不再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

5.搬迁补偿(含搬出和搬进)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2)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热水器、柜式空调、挂机空调分别按400元/台、300元/台、300元/台、200元/台给予拆装费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是住宅,经营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补助

1.规划限制补助。因城市规划限制,征收继承或自建且只有一层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临城市干路、支路、不临路,可以分别享受一层建筑面积评估价总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80%、70%、50%的货币补助。该补助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以作为相应奖励的基数。

2.装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装修补助。

3.货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下同)30%的货币奖励;31日至60日(含6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货币奖励;61日至90日(含9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货币奖励。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三、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下同),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全框架、毛坯房(地面、墙面为水泥粉刷,外墙按设计方案执行,进户门为一樘防盗门,水到卫生间和厨房,通讯、网络、电、电视线路接到门口,每户安装水表、电表各一只)。

产权调换房屋按商品房的毛坏房质量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毛坯房,也可以选择普通成品房,但高出毛坯房标准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出资结算。

(1)房源选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县城开发的现房或在建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楼层在4层以上至15层(含15层)以下选择,被征收人选择15层以上的,须按市场价自行承担相应层高价,按照搬迁腾房和签订安置补偿合同的先后顺序选择房屋。

(2)结算标准。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对等的套内面积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互不计算,等面积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须计算公摊面积。结算完毕后,相应公摊面积计入产权面积。

(3)选房条件。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选择套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7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只能选择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只能选择套内面积10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选择的户型调换房屋后,剩余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还可以调换房屋。

(4)剩余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房屋按选择的户型调换后,剩余套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剩余套内面积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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