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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附安置标准)

2017年12月08日 12:02来源:上杭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日前上杭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安置标准,并公布了用地范围,而且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地块补偿工作必须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并交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

因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临城镇西陂村的部分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实施补偿,为维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现制定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

一、项目名称

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

二、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实施主体

临城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用地补偿办法及完成时间要求

(一)用地范围: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87亩,四至界址详见“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用地补偿标准及留用地补偿办法:该项目用地补偿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坟墓迁移等补偿标准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执行。留用地面积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杭政综〔2011〕407号)的文件规定计算并一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三)交地时限。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地块补偿工作必须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并交地。

四、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按照“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的征收工作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实施。

五、资金支付及工作经费

(一)项目用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含规划用地补偿款、地面物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款、坟墓迁移补偿款、留用地货币补偿费、工作经费及其它费用等]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在有关报备材料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款,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在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项目用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提取标准。(1)项目土地补偿工作经费: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11〕211号)规定执行。(2)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参照城区已实施的项目标准执行,即按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3.5%计提,其中镇、村两级工作经费2%,项目办1%,土地收储单位0.5%。

六、相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用地工作机制。临城镇要切实落实用地拆迁“五包”工作责任制。一是包落实签订用地协议。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用地补偿政策,组织被用地村、组按时签订用地协议。二是包组织被用地村、组以及农户清理已征土地地面附着物。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要负责组织被用地村、组以及农户对已征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包括已用地地面的腾房搬迁、农作物、竹林、坟墓清理等。三是包用地补偿款发放到户。督促村、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用地补偿款。四是包按时交地。组织人员坚决制止在已征土地上抢种抢建行为,确保如期交地。五是包不出现群众上访事件。及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有效化解用地工作中的内部矛盾,实现和谐用地。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靠前服务。

(二)对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改变用途并改变原地形地貌的已征林地,所涉用地补偿村组可在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林木;对不需改变用途,不需改变地形地貌的已征林地上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砍伐。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临城镇政府配合加强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巡查,对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和抢种的各类青苗(苗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自县政府发布《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建筑物和抢栽抢种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告》(杭政〔2017〕108号)之日起,凡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和抢种的各类青苗(苗木)一律不予补偿;用地补偿单位要严格按苗木、果树的亩植上限支付青苗补偿款,对超出亩植上限的苗木、果树一律不予补偿。

(五)按时完成交地按杭政办〔2011〕211号文件标准进行奖励。如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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