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产权、用途的认定
1.被搬迁住宅房屋的认定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13〕124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2014〕134号)执行。
2.房屋用途、面积、建筑时间的确认以临城镇政府认定为准。
3.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住宅房屋补偿问题
(1)1990年4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13〕124号)执行;
(2)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在祖遗房屋宅基地上改建的主体房屋视为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3)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视为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4)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一户一宅”由西陂村委会和临城镇政府认定)原则建设的房屋,能提供临城镇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四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补偿;三层加梯间以下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并按以下办法补偿安置:
①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17号)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②2007年8月16日至2010年9月21日《通告》(杭政〔2010〕11号)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③2010年9月21日《通告》(杭政〔2010〕11号)发布后至2013年底县执法局成立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5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④县执法局成立后违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4.外来户房屋补偿安置问题
参照以上条款,按照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标准的50%的金额予以货币补偿,奖励办法不变,不予安置。
六、激励政策及奖励优惠办法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搬迁实施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间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享受如下激励政策及奖励优惠政策;在第二奖励时间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其奖励优惠政策减半执行;超过规定的第二奖励时间段的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政策。
(一)激励政策:按“房屋产权、用途认定”第1款执行。
(二)奖励优惠办法
1.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先签订协议的可优先选地。如属同一时间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按抽签顺序号优先选地。如未按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取消其原优先选定的安置地。
2.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在2018年1月31日(含31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
(1)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2)为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享受本奖励)。
(3)村民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按可安置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奖励420元/㎡基础建设费,超面积部分不奖励。
(4)多栋房的被搬迁户必须一次性签约,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本户还有耕地、林地等土地征收的也应在一并签约后才能享受奖励。
3.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在2018年2月28日(含28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
(1)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
(2)为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享受本奖励)。
(3)村民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按可安置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奖励210元/㎡基础建设费,超面积部分不奖励。
(4)多栋房的被搬迁户必须一次性签约,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本户还有耕地、林地等土地征收的也应在一并签约后才能享受奖励。
4.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在2018年3月1日(含1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办法。
5.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众产无法达成析产的,由共有权人签认丈量登记数据和补偿金额并腾空房屋先行交付拆除的,再共同承诺有关法律事项后,给予三个月的析产期,按交房时间段奖励,逾期则取消奖励优惠条件,并由搬迁实施部门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款总额相当于补偿款总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款总额超过补偿款总额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享受宅基地安置的,在建设用地交付使用12个月内按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建筑施工图建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其安置地的占地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七、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和办理房屋交付拆除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补偿款。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搬迁人,被搬迁房屋补偿款与安置地价款对抵后,不足款项在通知回迁并办理安置地交付手续期限内结清差价。被搬迁人未按时结清差价的,视同放弃安置权,由搬迁实施部门收回安置地,其被搬迁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结算,被搬迁人拒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资金交由公证处提存(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如被搬迁房屋补偿款与安置地价款对抵还有剩余款项的,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和办理房屋交付拆除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清。
3.安置地面积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增减时,以安置地产权登记办证的面积为准,按本《方案》规定的单价结算差额,多还少补。
八、其他规定
(一)特困户的安置:按基本保障面积(1人及2人40㎡、3人50㎡、4人及4人以上60㎡)给予安置地安置价格的20%的优惠,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补助。伤残人按一级3000元/人,二级2000元/人补助。
(二)被搬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家庭成员中60-6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1000元/人,70-7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1500元/人,80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3000元/人。
(三)分户原则:杭政〔2017〕108号发布前,以当地乡镇派出所登记的家庭户口为准,家庭成员中已成家的可视同自然分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自然分户的,其房屋析产按等量均分的原则分配。
(四)安置地不动产权证由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办。被搬迁房屋土地、房屋产权证齐全及祖遗房产无土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屋新“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及契税:在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由搬迁实施部门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搬迁人承担;契税在搬迁补偿款总额内的由搬迁实施部门承担,超过补偿款总额部分的由被搬迁人承担。
被搬迁房屋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不齐的,办理相关新证的费用和契税由被搬迁人承担。
(五)被搬迁人与搬迁实施部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搬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被搬迁人应在房屋交付拆除前向供水、供电部门结清水、电费用,属供水、供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应由供水、供电部门统一拆除。水表、电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入户费用,按原有入户的户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入户费用由被搬迁人自理。
(七)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安置房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八)附属房不予安置,层高2.2米以上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补偿,1.6米~2.1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50%补偿,低于1.5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25%补偿。其高度的确定以最低檐口高度为准。
(九)盆栽花木一律不予补偿,属种植的果树和观赏树木按杭政〔2017〕18号文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