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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附着物(房屋)搬迁安置标准(上)

2017年12月08日 12:02 来源:上杭县人民政府

附件

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

项目涉及的附着物(房屋)搬迁安置标准

因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实施安置、补偿,为维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参照近期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概况

1.项目名称: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2.项目概况

村民房屋搬迁范围:详见“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3.搬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古树名木、建筑物已采取保护措施。

二、附着物(房屋)搬迁委托实施单位

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三、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村民房屋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合法占地面积扣除90元/㎡的土地补偿费。

被搬迁房屋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再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1.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每平方米不同结构评估补偿价-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折旧计算公式(房屋折旧超过50%的按50%保底计算):

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2.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      单位:元/㎡

房屋结构 被搬迁房屋评估补偿价
二级地 三级地
框架 4800 4500
砖混 4710 4410
砖木 4620 4320
土木(木) 4530 4230

3.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杭政〔2013〕88号)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及耐用年限标准如下:

房屋结构 价格 房屋结构 价格
框架 900 砖混 810
砖木 720 土木(木) 630

各类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表

结构 年限 结构 年限
框架 70 砖混 50
砖木 40 土木(木) 40

(二)村民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占地参照所在区域现行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补偿,但应当按合法占地面积扣除90元/㎡的土地补偿费,即二级地按1666元/㎡、三级地按1300元/㎡补偿。

2.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金额=(每平方米不同结构重置价-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建筑面积。

(三)其他补偿

1.房屋现状在经营的和小作坊生产补助,按实际经营生产面积按6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经营用房和小作坊生产的实际经营面积由临城镇政府负责认定。

2.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空坪空地参照所在区域现行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补偿,但应当按合法占地面积扣除90元/㎡的土地补偿费。

3.搬迁房屋的二次装修及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4.搬迁费:住宅用房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非住宅用房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补两次。

5.临时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远城区宅基地安置过渡期限24个月。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不足30㎡的按30㎡计算。被搬迁人使用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周转房,搬迁实施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远城区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时间从签订协议后将搬迁腾空的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按月计算,至安置地交付使用之日再加12个月建房期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实施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未按时交地的,从超过过渡期限之日起按规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搬迁人,从超过过渡期限之日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房屋搬迁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二)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可选择在远城区新村住宅小区宅基地安置(但不能同时再选择货币补偿)。

1.远城区宅基地安置原则

(1)确无它处住宅或它处宅基地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安置。

(2)远城区安置住宅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3)远城区宅基地安置占地面积根据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占地建筑面积结合家庭人口确定,同一宗被搬迁住宅房屋用地属多户共有的,其宅基地安置总占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

被搬迁合法 50~80㎡以下 80-100㎡ 100-120㎡ 120㎡以上
  (含50㎡) (含80㎡) (含100㎡) (含120㎡)
用地面积        
人口数 可   安   置   面   积  ㎡
3人及3人以下 80 80 100 100
4人及5人 80 80 100 120
6人以上 80 100 120 120

(4)合法分户的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50㎡以上(含50㎡)80㎡以下方可安置一块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安置地,50㎡以下的不再安置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宅基地安置:

(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

(2)以挂靠名义要求安置的;

(3)出嫁后因本次搬迁又将户口迁回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和夫妻间为取得宅基地而分户的;

(5)在2017年9月18日县政府发布通告(杭政〔2017〕108号)后,除因学生毕业、军人转业、结婚、出生需落户外,分户和户口迁入的。

3.宅基地安置地点:临城镇远城区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域内。

4.远城区宅基地安置地价:796元/㎡。宅基地安置面积与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等面积部分收取基础造价成本420元/㎡,超出被搬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再加小区配套设施费等860元/㎡结算。

5.远城区宅基地安置点的户型、标准和建设原则:

(1)户型面积为:约80㎡、100㎡、120㎡三种户型(具体以规划设计施工为准)。

(2)供地标准:达到“三通一平”(即供水主管道到位,主干电路到位,主干道路畅通,场地平整)。

(3)建设原则:被安置户必须按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按本方案第六条第7款的规定给予奖励。如有违反的,不予奖励并由有权部门对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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