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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

2017年11月10日 16:47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一、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住户的安置补助:

在本市其它地点无住房,且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住户(须出具相关证明),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与补助:

(一)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处,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不低于且最接近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保障其居住,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按相关规定租住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二)搬迁费及搬迁补助费:按照4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发,计发两次。

(三)临时安置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共计发45平方米。

(四)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住户的超期临时安置费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的标准按45平方米计发。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已安置部分不再给予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三)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四)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工料补助。自建房修建年限可由属地社区等进行证明。

三、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助:

1.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

2.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建筑面积内结清差价。

3.产权调换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的50%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至3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的60%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的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标准补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用途为住宅或经合法性认定为合法住宅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人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二款产权调换房对应的过渡期限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助,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六、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共补助三个月。被征收人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七、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八、本方案只适用于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九、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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