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及市国土局等部门批准,实施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区政府或南明区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通过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
房源名称 竣工
情况 过渡
期限 过渡
方式
保利凤凰湾 期房 24个月 自行过渡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四、公房的补偿方式
针对公房所有权人的安置补偿按本方案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需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但又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调换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关系不变。
(四)对符合房改房出售条件且产权单位同意房改的公有住房,完善房改相关手续后由征收人对房改房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五、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并补交土地收益金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或由被征收人到房改部门核算,明确需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被征收住宅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房改部门相关批复后,被征收人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若住宅所有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住宅承租人未进行房改的,应当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关系不变。
六、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为划拨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散居私房等被征收房屋,应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评估机构评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在安置补偿协议中代扣。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用房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或由区政府或南明区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元/㎡)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过渡费为:10(1+10%)n)。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50元/㎡)。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