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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2017年11月10日 16:47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

(三)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九、附属设施补偿

1、水泥院坝: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元/㎡、红砖围墙150元/ ㎡、石砌围墙120元/ ㎡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70元/ m33

4、畜圈、厕所:砖混:100-160元/㎡

砖木:80-130元/㎡

其它:50—100元/㎡

粪池:80—150元/㎡3

5、门楼:500元/个

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30元/ m3

7、石基础(未建房):130元/ m3

砖基础(未建房):190元/ m33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元/ m33

8、隔热层:30元/㎡

9、女儿墙:45元/㎡

10、水池、花池:100元/ m33

11、沼气池:3300元/个

12、灶台:80元/㎡

13、简易棚:100-150元/㎡

14、板房、钢架棚:300元/㎡

十、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

序号 名称 单位 价格(元)
1 电话(不计分机) 300
2 煤气(智能表) 2890
3 煤气(普通表) 2600
4 数字、有线电视 200
5 独立水表 780
6 分水表 30
7 独立电表 629
8 分电表 30
9 动力电(迁移) 1500
10 动力电(注销) 3000
11 电脑宽带迁移 150
12 电热迁移 1500
13 热水器迁移 200
14 空调迁移(柜机) 500
15 空调迁移(挂机) 200
16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500
17 瓷粉+乳胶漆 平方米 8至15
18 墙纸 平方米 20
19 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 平方米 30-80
20 瓷砖 平方米 55-120
21 木质吊顶 平方米 60-200
22 铝扣板顶、墙 平方米 80-120
23 石膏线条 10
24 木质线条 20—30
25 花岗石地板 平方米 80-150
26 大理石地板 平方米 60-120
27 竹、实木地板 平方米 60-200
28 强化复合地板 平方米 50-100
29 优质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150-250
30 普通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35-80
31 塑钢窗 平方米 130
32 包门 平方米 80
33 铁门、钢管防盗门 100-150
34 优质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500-800
35 普通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150-300
36 实木门(套) 500-800
37 钢条防护栏 平方米 20-30
38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平方米 40-80
39 电视幕墙 平方米 70-130
40 卷帘门 平方米 80-130
41 普通机压门 150
42 整体浴室 1000-2000
43 窗套 50
44 窗帘盒 40
45 钢质扶手 50
46 不锈钢扶手 80
47 铁艺扶手 90
48 钢筋、不锈钢护栏 平方米 50-80
49 整体橱柜(普通) 200-400
50 整体橱柜(优质) 400—800
51 整体橱柜(高级) 800—1200
52 吊柜 平方米 200—300
53 固定衣柜、储物柜(普通) 平方米 200-300
54 固定衣柜、储物柜(优质) 平方米 300—500
55 固定衣柜、储物柜(高级) 平方米 500—800
56 蹲式便器 100
57 坐便器(带水箱) 200-500
58 浴缸 800-1500
59 台式面盆 200-500
60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100
61 遮阳雨棚 平方米 50-90
62 琉璃瓦 平方米 120
63 外墙砖 平方米 20-30
64 无油烟灶台 400-600
65 纱窗 平方米 50
66 暗线及开关、插座 平方米 50—80
(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以上各种装修及附属设施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参照筑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

2、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提供属地社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需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身份证、劳动用工清册等),由属地社区(乡、村)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十二、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或经合法性认定为合法住宅,但已改变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提供属地社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改变用途)证明的,按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实际用于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省、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十四、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助及奖励,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只适用于实施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G(13)64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十六、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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