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目前我国各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施农业用地种类及应用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村级合作农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
各类设施农用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
►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