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是什么?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和耕作层剥离方案等;
►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违约责任、土地复垦还耕承诺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并将协商内容列入三方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协商一致后,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级审核论证
项目所在镇政府在收到经营者申请后,应及时召集所在区域国土、农业、建管、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进行联合会审,重点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
在镇级会审过程中,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当取得由市国土局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及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后形成会审纪要。
(三)镇级公告
会审通过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将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通过镇、村级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经会审确定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申报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应及时将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报市农委、市国土局备案。
(五)备案核实
市国土局、市农委在收到镇政府备案申请,且相关材料规范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现场踏勘,综合考虑项目选址、建设标准、设施类型、设施用途、用地规模、复垦要求及规划等相关情况,会同市规划、水利、环保、财政、交通、住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专题会商,共同核实备案信息。会商后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并由之告知该项目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六)结果公示
经核实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设施农用地备案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未完成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不得动工,擅自动工的项目一律作为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已备案项目因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需通过市级备案后方可实施。
注意事项:
⇒1.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2.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3.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4.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