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 征收范围
详见滨海县住建局2017年4月21日核发的滨海县海滨大道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单位
征收部门: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滨海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
5、县政府《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滨政发[2013]5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征收期限
具体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未登记建筑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对未登记的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对用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定。其中县城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1984年1月5日以前兴建的房屋,以省、市测绘部门的测绘图和地籍清查资料为依据,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测绘确定其房屋面积后,按合法建筑认定;
(二)1984年1月5日以后,国有土地上建成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执照为依据,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及档案记载为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6、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以原批准的规定用途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1984年1月5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原则上按违法(章)建设认定,但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对按期签约搬家交房的,根据所建年代可按以下办法照顾处理:
1、对1984年1月5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房屋,按实测面积参照合法面积补助(评估时扣除办证费用)。认定依据为:2007年航测图已标注,且2001年1月1日后无违建查处记录的;
2、对2001年1月1日后建设的房屋,如2007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实测建筑面积的60%参照合法面积补助;如2010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的70%补助,但不享受奖励和安置;如2010年航测图上未标注的,按评估的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助。
3、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六、住宅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含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取得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3、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补偿不超过100元/㎡,按100元/㎡进行计算;
4、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5、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按照住建局调查公告要求配合调查的,每个院落奖励2000元。
(2)搬家补助奖:在协议期前搬家交房的,每个院落奖励3000元。
(3)签约拆除奖:在协议期内签约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再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
(二)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享受适当标准补助。产权调换的,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征收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
(1)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10%增加补助(含产权调换中未安置的面积),评估价不含装璜及附属物。
(2)购房补贴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2个月或者后10个月内在县城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按等同安置面积部分的成交价补贴5﹪。如购买高档住宅的,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宅等面积部分的成交价补贴5﹪。
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有奖励。
2、产权调换
(1)房源:县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组织团购的商品房。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合法面积扩量20㎡。
(3)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4)安置优惠奖: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价在市场价基础优惠12%。
(5)2016-2017年度县政府安置小区安置房价格详见附件一。
3、对独立产权户低于30㎡/户,如两户合并购买的,20㎡的扩量不重新计算,且新购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