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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

2017年10月20日 14:32 来源:滨海县政府

4、选房办法

(1)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协议书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开具房屋征收验收合格单,自行选择小区和套型。被征收人在限期一个月后仍未结算的选房无效,并视为放弃产权调换权利,转为货币补偿方式。

(2)选择小区和套型时,被征收人均作为社会自然人按程序向房产企业正常购房。

(三)补偿对象:

1、私有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2、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按以下办法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

①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重置成本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②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③房屋承租人虽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其余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承租人;

(2)如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补偿达不成一致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3)如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协议约定,按约定执行。

3、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将企事业单位自管办公用房、厂房、车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安排居住人居住,单位改制处置国有资产时对未妥善处理的房屋,现居住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继续居住使用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现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规划区另有住宅房屋的,现居住人应按期腾退房屋,只对被征收人补偿;

(2)现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规划区内没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妥善安置现居住人。

(四)最低补偿

1、条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县城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标准,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按最低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1)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

(2)非征收范围内户口的被征收人。

3、标准: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9万元或政府指定位置的50㎡左右的保障房。

七、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和安置

2010年7月1日前已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计算,取高值给予补偿:

1、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五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2、按住宅用房补偿金额的110%计算。

八、非住宅用房的补偿

(一)营业用房

1、出让方式的营业用房

(1)对独立门市依据市场门面的开间与进深比进行相应的修正;

(2)对大型的超市、大卖场等大面积的房地产依据租金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划拨方式的营业用房

按出让方式评估,修正费用参照国土部门出让金收取规定和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价(容积率设定为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不大于0.85。

(二)办公用房

1、出让方式的办公用房:应按实进行市场价评估;

2、划拨方式的办公用房:按出让方式评估,土地出让金扣除办法参照营业用房,涉及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特殊情况,需扣除政府收益的数额由相关部门会办确定。

(三)工业用房

1、对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工业用地评估时应考虑基准地价期日的修正因素;

2、可采用房、地分开的评估方式,对房屋重置价的评估所考虑的利润和税费建议标准费率8%—12%。

(四)地大于房的土地价值补偿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要点等按规范要求评估其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按估价日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成本计算(未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五)征收非住宅相关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按照住建局调查公告要求配合调查的,每个院落奖励2000元。

2、搬家补助奖:在协议期前搬家交房的,每个院落奖励3000元。

3、签约拆除奖:在协议期内签约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在协议期内搬家交房的,再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另给予房屋评估价的5%奖励。

4、购房补贴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2个月或者后10个月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业门市,按等同被征收面积部分的成交价的2%补贴(如成交价高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按等同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评估价2%计算)。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潢、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补助及奖励)的3%-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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