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聚焦三农

鹤壁市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暂行办法

2017年10月12日 10:08 来源:鹤壁市政府

鹤壁市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精准对接地方金融脱贫攻坚服务需求,履行扶贫开发职责,全面加强和提升我市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能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发〔2017〕57号)、《关于实施“政融保”产业扶贫项目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豫直发〔2017〕4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脱贫对象是指在我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以及可以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鼓励我市各县区用自有财力、专项扶贫资金和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财政资金,交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交保费。鼓励经办机构开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房、农机具等财产保险,以及涉及贫困人口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等涉农保险。县区财政以自有财力提供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按照县区财政到位保费补贴最高给予50%、全省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县区财政承担农户自交保费的,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户验标,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并准确完整记录农户投保信息,包括农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保险标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门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的起保规模限制,确保贫困人口“愿保尽保”。

第五条  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层次、高保障和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专门服务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保单质押”“禽畜活体抵押+养殖业保险”等方式,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第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贫困人口扶贫保险产品费率。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市、县区财政按照下调后实际保费和负担比例,据实负担保费,不与被保险人是否发生历史赔案挂钩。

第七条  鼓励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运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服务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主要通过市场化机制,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机制。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贫困人群捐赠保险。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带贫企业,利用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政融保”项目进行融资的,可以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关于“政融保”项目融资利率和期限

1.面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政融保”项目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融资期限为12个月,可循环使用;

2.面向带动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利率按照不超过6%执行,融资期限为6个月至3年,可循环使用。

(二)关于财政贴息支持

对落地实施的“政融保”项目予以财政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其中:浚县、淇县负担50%,市与区分别负担20%、30%)。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即对贫困户实行全额贴息;

2.对带动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融资利率最高50%进行贴息。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其中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常态化督导监控机制。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市级财政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强化问题导向,瞄准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和工作短板,定期、不定期对脱贫攻坚农业保险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选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及市场准入的依据。加强动态监控,确保各项政策依法依规早落地、早实施、早见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贫困人口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保障贫困人口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贫困人口消费者需求特点,综合运用多种媒体、村镇社区公共宣传栏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保险服务政策的了解,提高其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的能力。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