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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12日 10:08 来源:鹤壁市政府

附件

鹤壁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加快鹤壁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选标准

(一)信用户评选标准。符合参评条件的农户指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农村家庭,且其家庭成员同时满足: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当前贷款无逾期记录。

1.“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2.“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行为。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二)信用村评选标准

1.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

2.当年农户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

3.村委会及相关经济组织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4.村支部和村委会关心信用村创建工作,积极负责地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农户的资信情况,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工作,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三)信用乡镇评选标准

1.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

2.当年农户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

3.乡镇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4.乡镇领导关心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发展,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和措施,积极开展信用村宣传发动工作,工作扎实有效。

二、评定程序

(一)信用户评定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根据信用评级条件,填写信用评定申请书,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2.小组评议。从村民小组推选德高望重、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的群众代表(每5—15户推选1人),对提出信用评定申请的农户,初步筛选信用户,报村两委。

3.村级评定。乡包村领导、村支部书记及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党员代表(一般3—5名党员推选1人)、村民代表(一般5—15户推选1人)、主办银行代表等人员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公开评定,确定全村信用户名单。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信用村评定程序

1.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信用村评定小组。其成员由乡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村支部书记、主办银行代表共7—9人组成。

2.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信用村评定小组提出信用村评定申请,并提交村民信用状况报告;

3.信用村评定小组按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村经乡镇政府评选确认后,再报县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经县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政府、当地人民银行授予信用村牌匾。

(三)信用乡镇评定程序

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乡镇提出申报,经主办银行推荐,县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送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由县区政府、当地人民银行授予信用乡镇牌匾。

三、授信公示

(一)银行授信

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主办银行负责实施,乡村金融扶贫服务机构配合,以村为单位,对信用户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进行授信评级。

(二)定级颁证

通过授信定级的信用户,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贷款信用证》。

四、结果运用

(一)信用运用

信用户按照差别授信标准享受同等级的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政策。在贷款准入条件、审核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各主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操作细则,择优选定试点村、乡镇,对口开展信贷服务。

(二)优惠举措

1.对信用户的优惠措施:对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另可享受“两优惠、一贴息”的政策。“两优惠”即: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周期;“一贴息”即:财政贴息。

2.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优惠措施:一是贷款优先。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村、信用乡镇资金需求,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产业结构等项目贷款。二是利率优惠。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贷款优先安排并给予利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提高利率优惠幅度,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三是额度提高。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户可提高信用额度,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

五、保障措施

建立“政、银、担”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散机制及以村支部为核心的信用责任体系,建立贷款防火墙,防范借贷风险。

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进一步优化全市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区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被评为“信用户”、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时,应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贷款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区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区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担保机构等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贷款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要成立由县区政府、公安、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区扶贫办、金融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做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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