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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4)

2016年10月28日 10:01 来源: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须符合南海区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入市管理办公室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职权等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七十九条 对因历史原因登记在农村集体组织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更名登记予以理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入市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宗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由国土、城乡统筹、司法等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纠纷调处小组,专门调处入市双方发生的争议。

第八十二条 区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管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抵押、整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税收、物业管理、报建、开发、房产销售等配套政策,完善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或重新修订本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文件出台后应及时报区国土部门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此前实施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72号)不再执行,我区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流程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流程

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公开交易流程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改变土地用途流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向区规划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二)区规划部门书面答复可改变的,由土地使用者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共同制定方案(包括收回方案或不收回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的,制定方案时,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方案制定后,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表决。

1.收回重新入市方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重新入市的年限、重新入市的合同条款要求等。

2.不收回方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是否需补缴地价款(租金)以及具体补缴金额及方式等。

经表决不收回且需补缴地价款(租金)的,具体补缴金额可参考土地用途及容积率变更前后基准地价的差额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三)收回重新入市的,在双方解除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规划条件,之后申请重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四)不收回的,由双方共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规划条件,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补充合同》,并将《补充合同》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鉴证,在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职能部门出具意见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出具拟出让(租赁)宗地有关意见:

1.镇(街道)国土部门出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调查意见表》或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状况、抵押查封状况、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等;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拟出让(租赁)宗地的规划条件;

3.产业规划部门出具拟出让(租赁)宗地的产业规划意见;

4.镇(街道)房管部门出具房产权属调查证明;

5.镇(街道)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意见。

(二)拟订方案和合同样本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拟订宗地出让(租赁)方案和出让(租赁)合同样本。

(三)党组织审查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出让(租赁)方案和出让(租赁)合同样本提交村(居)党组织审查。

(四)民主表决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村(居)党组织审查通过的出让(租赁)方案和出让(租赁)合同样本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表决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样本)》,并提交村(居)党组织审定确认备案。

二、申请交易阶段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持以下材料向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申请: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表决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样本)》;

3.镇(街道)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调查意见表》(未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的);

4.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5.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6.产业规划部门出具的产业规划意见;

7.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权属调查证明;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意见;

9.出让(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

10.拟出让(租赁)宗地的宗地图;

11.拟出让(租赁)宗地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1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立项审批及交易阶段

(一)联席会议审核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镇(街道)联席会议进行审核;镇(街道)联席会议从规划、用地、产业准入、环保、集体表决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二)公开交易

经镇(街道)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交易项目,按规定须进入区交易中心的,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送区国土部门,区国土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区交易中心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区级交易规定进行公开交易。

除按规定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以外的其他项目,由镇(街道)交易中心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镇(街道)级交易规定进行公开交易。

(三)交易完成

公开交易成功的,分别由区、镇(街道)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交易不成功的,本次交易委托自行终止。

交易结果分别由区、镇(街道)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将交易结果在本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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