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
第三十八条 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镇(街道)交易中心是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的服务机构。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必须经区或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
镇(街道)交易中心承担对历史签订交易合同和协议方式交易合同鉴证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区、镇(街道)交易中心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范围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划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及现场竞价。
第四十一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形成正式的表决材料。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经村(居)党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表决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样本)》等材料后,提交镇(街道)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镇(街道)交易中心给予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鉴证。
未经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第四十二条 经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用地出让,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四十三条 村(居)集体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公开交易。
第四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制度,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区国土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资源共享。
区、镇(街道)交易中心应负责及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录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
第四十五条 区、镇(街道)国土部门及交易中心等部门应积极培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为入市交易提供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等服务。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
第四十六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除调节金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还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对象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转让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的征收对象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出租方、承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转让方及受让方。
第四十九条 出让调节金由国土部门征收,其中,经区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国土部门征收,经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鉴证)的,由镇(街道)国土部门征收;转让调节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财政、国土和城乡统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调节金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调节金区、镇(街道)按照比例50%:50%进行分配。调节金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周转垫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资金,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区财政部门须协同区国土部门、区税务机关共同制定调节金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及使用办法,规范调节金及其他税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是指为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通过收购、托管等方式,对产业落后、利用低效、零星分散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以备统一招商、统一入市的行为。
参照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职能,具体负责土地整合清理、产业规划、前期开发、招商引资、土地入市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整备范围:
(一)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产业发展,确保重大项目供地,需要提前进行成片土地整理的;
(三)用地零散、效率低下或不利于空间和功能优化的;
(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进行土地整备的。
第五十五条 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可采用收购、托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整备范围。
第五十六条 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须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可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托管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整备土地入市后,按托管协议的约定分成出让(租赁)收入。
第五十七条 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可以依法将整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抵押。
第八章 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划定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农村综合整治片区是指根据南海区旧村(居)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和产业社区建设等需要,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连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
第五十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尊重民意、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多规合一”进行土地整治,对综合整治片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复垦、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十条 片区范围内土地经综合整治,在优先保障村(居)民住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或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
第六十一条 农村综合整治片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标图建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二条 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划定后,区(镇)属公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可作为实施主体,参与片区综合整治。
第六十三条 片区综合整治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须包括宗地划分、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复垦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开发建设等具体实施计划及措施。
第六十四条 片区综合整治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区国土部门在征求区规划、住建、经贸、发改、环保、城乡统筹等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
第六十五条 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开发及利用监管,逐步建立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动态监管体系,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鉴证)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手续。
第六十七条 交易申请受理机构在审核交易(鉴证)材料时,发现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申请交易(鉴证)或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捆绑交易(鉴证)的,不予受理交易申请,并通报国土部门。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价款(租金)的收缴及使用必须纳入财务监管平台监管。镇(街道)城乡统筹机构负责监管地价款(租金)的收缴和使用,发现村集体或个人违规收缴或使用地价款(租金)的,应移交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入市双方除签订合同外,应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开、竣工时间、转让(出租)条件、闲置土地处置及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产业载体项目开发的,入市双方除签订出让合同外,还应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开、竣工时间、分割转让条件、闲置土地处置及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约定时限开工、竣工,并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报备。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非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导致土地闲置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承担土地闲置责任。
第七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或将地上已有的其他用途用房改为居住用房的,由区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机制,由区国土部门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综合评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履约情况,对违约失信严重的予以曝光。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区国土部门应联合区发改、财政、住建、税务、规划、环保、监察、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方联动,各负其责,严格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综合防控。
第七十六条 区、镇两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或村集体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