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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农村土地流转成效(2)

2016年09月12日 09:39 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4.流转效益日趋综合化。从调查的情况看,土地流转对于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形成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统一了粮食品种,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节约种粮成本。土地经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生产者可以对规划决策、组织生产等各方面进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精确计算,从而实行科学种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土地流转之后,对促进农民增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转出方增加了地权收入;另一方面,转出方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劳务获得新的收入;再一方面,转入方形成规模经营,增加收入。如湖南伟大国际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渌口镇柏树村和象石村流转土地3000亩,建设惠天然休闲农业项目。原承包户除了得到每年每亩550斤干谷的收入外,还可以享受国家的粮食“两补”资金,甚至还可以受聘到农业示范区工作,得到劳务收入。此项目是中国城乡建设示范项目,湖南省两型示范创建项目,株洲市重点工程、株洲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点区,以绿色、生态、健康为主题,突出城乡一体,资源节约、环境休闲、现代农业等特点,致力于缔造中国城乡一体统筹发展样板区。目前柏树生态农贸镇,象石南渔家乐已竣工,项目内20米宽主干道伟大路已竣工通车,伟大农庄400余亩循环生态农业示范区已对外开放。

(四)精心组织实施,土地征占力求高效。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我县农民赖以生存的命脉。所以农村土地征占用问题是事关株洲县发展的根本问题。严格农村土地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土地征占用这个根本问题,想方设法征用好土地。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竭尽全力管好用好农村土地。我们一是搞好宣传。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搞好土地征占用工作的重要条件。二是规范补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精神,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做到"三公开、四合法,一到位",即征地拆迁面积、等级和补偿标准公开,村、组、户拆迁人数公开,村、组、户应得补偿经费公开,拆迁项目合法,拆迁主体合法,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合法,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确保了被征占用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如南洲新区项目,需要在南阳桥乡南岸村征占用土地15平方公里,征地涉及54个村民小组,房屋82栋。通过我们的宣传发动,耐心讲解,村民们积极配合,仅仅用了52天就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目前已与53个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拆除房屋76栋,失地农民均得到妥善安置。2012年,内农用土地征占用总面积5882.04亩,土地征占用补偿款达14856.18万元。

三、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于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土地尤其耕地是粮食的母亲,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集体土地资源和利用集体土地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存在村民建住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现象。

我县属丘陵地区,山区面积大。不少村民从偏僻的山区迁出来在条件相对优越的公路沿线和比较宽阔、耕作条件相对较好的河床边等地方新建住宅,这些住宅用地有的是自己的承包田地,或是他人的承包地通过双方私自进行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土地违法交易来获取建房用地。我们在走访调查建房户时发现,新房建在耕地上,没有履行任何有关建房手续,先建后报现象普遍存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然而迁出来的村民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或是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抢占地盘或多占地盘、占好地盘建房的行为很普遍。更严重的是经济宽裕的农户还为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建起了多幢房子,这些建筑用地资格普遍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私自改变了集体土地的用途,使国家和集体土地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加上近几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放宽了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政策,对农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问题,除了收取土地登记发放证件工本费每本10元和宗地测绘费每平方米0.05元以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这一改革给村民建房用地提供了政策优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增加了用地者钻政策空子的机率,容易滋生违法用地的行为,削弱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

(二)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失地被征收后的生活无保障。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问题是征占用地的核心问题,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我国土地被征收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标准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标准是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法律规定,土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安置费被征地农民没有被安置的,可以归农民所有;青苗补偿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完全归土地使用人所有,而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这样,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的已经很少,已无法满足农民被征地后的生活问题。而且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原有的“征地带人进厂”、“农转非”等安置失地农民的办法,在现实中已经不能使用。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而对农民安置问题不有过多考虑。造成农民失地后失业,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会引发诸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流出、流入方的权益难以保障。

目前,土地流转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流转机制,流转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无三不”。“一无”即没有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三不”即不约定,有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自发、无序、随意、分散;不规范,很多民间的流转合同没有参照统一的合同范本,格式不一,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作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少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流转管理机构审查、鉴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不合法,土地转出方多是村组,而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或者合同转出方是农户,逐个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种种现象的出现难以保障转出转入双方的权益,在农村,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是农民最后的“保障线”。俗话说得好,农民的地等于农民的天,农民的幸福就在田地间。土地转出后,如果转入方违约,而转出方又无力或没有条件返田种地,生活就会没有着落,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和村干部对此十分担忧。对土地转入方而言,种植大户或企业的保障机制也不健全。种植大户或企业经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后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市场风险。一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自然特点,面对市场波动,很难及时作出调整,遇有灾害性天气或市场产品过剩,几乎必然亏损,规模越大,亏得越多。二是转入方感觉到没有“娘家”,独自面对庞大的市场。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好一些,但种植大户基本都是单兵作战,土地、农资、技术、劳务、产品、销售等等,事事操心,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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