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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08月10日 11:31来源:南宁市政府网点击量:0

南宁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三)整体搬迁奖励。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时,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元配合奖励。

(六)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七)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其它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及误工费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2.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酒店(旅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餐馆和其它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均按2次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2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本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42个月以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估价单价低于南宁市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的,征收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征收人。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详见附件2。本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净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逐项估价,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

六、单位自管公房的补偿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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