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法规处(邮编:10074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c@cnt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国家旅游局
2016年8月1日
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
(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
(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四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本条例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境外旅游者在境内旅游;出国和赴港澳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和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赴台旅游,是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和毗邻国家居民,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入境,且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特定区域和停留期限内旅游。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价格、外事、保险、外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依法调解旅游纠纷,维护会员和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八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形象和荣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