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聚焦三农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三

2016年08月04日 08:49 来源:国家旅游局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大陆与台湾地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外商向具有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投资的,旅行社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范围,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地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违反双方签订的相关旅游协议,或者严重侵害旅游者、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或者终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暂停事由消除后,应当依照暂停程序作出恢复的决定。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有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其他重大利益行为的,由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应当将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的相关事项,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部门协商确定。

旅行社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相关事项,由两岸有关方面协商并作出安排。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开展边境旅游: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口岸,且口岸查验配套设施齐全;

(二)有公安部委托的承担出境入境证件受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能够为旅游者办理因私出境入境证件;

(三)有能够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开展边境旅游的意向性协议。

开展边境旅游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外事、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批准后,边境地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政府签订正式协议。

对边境旅游协议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依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应当与境外旅游目的地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就旅游组织和接待方式、出境入境手续、安全保障、应急措施、纠纷处理和合作机制等事项达成一致。

开展边境旅游的,其相关协议除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就开展边境旅游的境内外区域、停留期限、出境入境口岸、出境入境证件、互免签证承诺、对等权利和不对等特例等内容达成一致。

第五章 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履行旅游合同所需的信息资料;

(二)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法定情形下变更旅游行程、解除旅游合同;

(四)要求旅游者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未经指定的,不得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一)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协助或者服务的;

(二)为未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被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提供协助或者服务的;

(三)以设立分社的名义或者形式,变相使未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被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对其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管理。

分社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服务网点不得经营招徕以外的旅行社业务,不得超出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从事招徕活动。

分社、服务网点不得擅自为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

第四十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地接社;国家对出境、边境旅游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但有正当、合理理由并能够充分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三条  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务的情况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享受相关旅游项目费用减免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