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突发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一)救助或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二)依法向旅游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报告我国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三)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自行或者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离风险区域;
(四)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五)妥善处理因此造成的旅游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受害旅游者及其家属开展旅游保险理赔。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投保不低于规定保险金额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文明、不安全、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直接或者间接到未经批准开放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不得组织旅游者到被暂停或者终止的出境旅游目的地旅游。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应当在团队出发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旅游团队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实行一团一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组团社、地接社及导游、领队信息,以及旅游者名单、旅游行程等;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还应当包括出境入境证件信息、出境入境口岸等。
旅行社应当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统称名单表)。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以下分别简称出境社、边境社)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境社、边境社填报的名单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名单表提供给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出境社、边境社应当将本单位授权打印名单表的负责人的签字和印章,报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将名单表提供给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交原审核部门留存。
第七十条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出境社、边境社应当事先在名单表上注明。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边境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以及旅游者特殊原因导致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出境社、边境社,出境社、边境社应当立即向审核名单表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除前两款规定外,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出境社、边境社应当要求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